加快完善联动机制提高监管可操作性
专家建议
长江流域禁捕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沿江各地水情、渔情、民情差异很大,仅靠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文件不足以将禁捕工作落实落细,还需要相关各省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地方性立法和相关制度、体制建设。
为有效促进和保障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及相关工作,2月10日,市农业农村委发布了《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对禁捕水域范围和时间、禁止捕捞作业类型和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
决定将长江保护法、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上海本地市情进行紧密对接,对长江流域禁捕在本市工作中的地位及所涉监管执法、支撑保障、宣传动员、公众参与等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本市、相关区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禁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协调合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执行依据。尤其重要的是,针对禁捕工作涉及监管部门多、监管范围广、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决定突出强调既分工明确又加强合作,构建了以市政府统一协调、区政府属地负责、多部门齐抓共管、长三角协同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网络化禁捕工作体系,为禁捕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体制机制保障。
决定首先要求市政府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明确了禁捕工作地位,进而建立了四个层面的工作机制:在市政府层面上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在区政府层面上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在市政府职能部门层面上建立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为主,15个市属部门和3个驻沪中央直属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分工合作的协同联动机制;在跨省级区域层面上,推动建立健全长三角三省一市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和江浙沪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此外,决定对禁捕相关的5类主要行为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九部门分工合作、责任主体明确的监管执法体系,对整合多方资源、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确保退捕渔民民生。
决定为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了基本立法保障,要将禁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议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完善市政府层面的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区政府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做实做细监管执法多部门联合、联动、协同执法机制。二是加快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设,将工作尽快落到实处,提高跨省联动监督、联合执法的有效性。三是加快制定禁捕区域的垂钓管理办法,尤其是要明确界定允许的休闲垂钓与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文件、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文件中禁止的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区别,以及在禁捕区域的垂钓行为规范,为监管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四是尽快制定因人工繁育、科研监测、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原因,需要在禁捕区域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管理办法。五是进一步完善水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追溯监管制度,提高市场流通监管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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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电站系统工程》 网址: http://www.dzxtgczz.cn/qikandaodu/2021/0625/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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